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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件”行为人,应担何种刑责
http://www.tech-food.com 2008-10-13 10:13:32 中国食品科技网

  提要:2008年9月17日,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因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被刑事拘留。一位著名刑事法律专家应邀解读田文华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日,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无辜受害婴幼儿的遭遇博得无数善良国人的同情和愤慨。截至发稿时止,因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有6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22人被刑事拘留。

  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也被刑拘。据媒体报道,对此,侦查机关依据的是《刑法》第144条、第 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法条解读

  《刑法》第144条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50条是关于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三鹿奶粉事件的相关行为人可能还涉嫌其他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 115条第1款),比如某些奶农故意往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渎职犯罪,如相关监管机关、相关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等。

  故意与过失

  在分析三鹿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还需要区分故意与过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认定此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据媒体报道,奶农向出售给三鹿集团的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是“明知”行为,是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的检测标准,以求将牛奶销售给三鹿集团。奶农清楚三鹿集团要的是纯的鲜牛奶,不能掺任何东西,而且这些牛奶是要加工给人吃的,化工原料不是给人吃的东西。从这些报道来看,奶农的心理状态是“明知”。

  那么,三鹿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是否“明知”,即明知其生产、销售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则要依据相关的事实、证据等来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则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处以较重的刑罚。

  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5个阶段。此案现在尚处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一般需两三个月甚至六七个月,因此,本案从侦查开始至刑事诉讼结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5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拘留、逮捕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也是可以变更的,如从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田文华等人现在处于侦查阶段,还只是“涉嫌”。其最终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以及到底定什么罪名等,还须进一步侦查,还是要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最高的,定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田文华档案】

  田文华,女,1942年生,河北正定人,中共党员。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开始从事奶业工作至今,历任石家庄市牛奶厂副厂长、石家诗乳业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田文华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首届中国创业企业家、全国优秀女企业家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她还是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第一批获得高级职业经理资格证书的职业经理人。同时担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河北省奶业协会理事长等职务。

 



标签:刑责 三鹿
来源: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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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答:同意!...(2008-10-14 11:40:04)
  • [网友] 说:把田文华押到医院去看看那些没有满周岁就因为喝了三鹿奶粉...(2008-10-13 22:46:40)
  • [网友] 说:杀!!!杀!!!!!!!!杀!!!!!!!!!杀!!!...(2008-10-13 22:41:36)
  • [网友] 说:wqq...(2008-10-13 11: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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